内容概览:
一、共建“一带一路”国家
1.韩国公开知识产权法律状态信息
2.哈萨克斯坦通过《知识产权条例》
3.伊朗颁布新的知识产权法并调整官费
二、RCEP协定成员国
1.菲律宾公布《2025-2030年菲律宾知识产权战略》
2.日本修订《工业产权相关程序特别规定法施行规则》
3.日本发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标准》(即尼斯分类)第12版2025文本
4.印度尼西亚调整知识产权官费
5.新加坡推出商标争议快速解决通道试点计划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
1.哥斯达黎加与欧洲专利局签署生效协议
2.欧盟知识产权局发布2030战略计划
3.《植物新品种保护阿鲁沙议定书》正式生效
一、共建“一带一路”国家
1. 韩国公开知识产权法律状态信息
2024年12月12日,韩国特许厅(KIPO)宣布在专利信息公开平台(KIPRISplus)“专利信息管理服务”板块公开韩国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状态信息。本次公布的信息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从提交申请到权利消灭的整个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法律状态信息。KIPO将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规定的国际标准,提供1942年至今的相关数据信息。企业和科研机构可利用法律状态信息对专利信息进行系统管理,并提前做好知识产权纠纷应对预案。KIPO正逐步公开各种数据,从而促进民营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运用。2024年KIPO已公开标准必要专利数据、权利人变更数据等7种专利数据。预计,明年该部门将继续开放包括人工智能学习专利数据、韩文版本的日本专利公报等在内的多种专利数据信息。KIPRISplus是由KIPO运营的公共数据公开平台,该平台以文档或开放式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的形式公开了126种数据信息,涵盖13个国家和地区,内容包括专利公告和专利行政信息等。
(编译自https://www.kipo.go.kr/ko/kpoBultnDetail.do?menuCd=SCD0200618&ntatcSeq=20345&sysCd=SCD02&aprchId=BUT0000029)
2.哈萨克斯坦通过《知识产权条例》
2024年11月15日,位于哈萨克斯坦首都的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通过了《知识产权条例》,该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AIFC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成立,旨在发展哈萨克斯坦金融市场并吸引外资。其核心业务包括资本市场、资产管理、金融科技、伊斯兰金融、私人银行和绿色金融。AIFC有自己的特殊法律制度,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设置独立的法院处理争端,且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司法系统分开。《知识产权条例》以国际标准和英国普通法为依据,涵盖AIFC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计算机程序等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用。AIFC不设立单独的知识产权登记处。在哈萨克斯坦注册的知识产权将在AIFC的知识产权体系范围内得到承认。
(编译自https://asiaiplaw.com/section/news-analysis/kazakhstans-astana-international-financial-centre-approves-ip-regulations)
3. 伊朗颁布新的知识产权法并调整官费
近期,伊朗颁布新的知识产权法。新法将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在发明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的基础上,增加了实用新型、商业秘密和证明商标。此外,本次修法涉及知识产权官费调整。修法之前,非伊朗申请人可使用欧元支付。修法之后,非伊朗申请人必须通过在线支付方式使用伊朗里亚尔货币支付官费。部分官费调整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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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调整前费用/伊朗里亚尔 |
调整后费用/伊朗里亚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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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每类 |
40万 |
10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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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费用/每类 |
2.4 |
30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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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费用/每类 |
75万 |
2500万 |
(编译自https://asiaiplaw.com/section/news-analysis/iran-enacts-new-ip-law-and-fee-increase)
二、RCEP协定成员国
1. 菲律宾公布《2025-2030年菲律宾知识产权战略》
2024年11月26日,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公布了《2025-2030年菲律宾知识产权战略》(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战略”)。该知识产权战略将菲律宾定位为全球创意和艺术中心,强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商业化,从而推动经济增长,为保护文化遗产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为吸引全球投资并激发菲律宾国内创造力,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了四项关键政策:(1)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加强知识产权教育;(2)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和商业化体系;(3)加强国内国际联系;(4)最大限度使用新兴技术。知识产权战略的突出特点是,强调对知识产权进行有形投资,并通过以下方式最大限度释放知识产权的价值:(1)培养知识产权商业化的能力,帮助创作者进行创意变现;(2)建立知识产权融资体系,以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物从而获得融资;(3)整合银行知识产权投资服务,确保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创作者充分发挥其创新成果的经济价值。(编译自https://asiaiplaw.com/section/news-analysis/ipophl-unveils-philippine-ip-strategy)
2. 日本修订《工业产权相关程序特别规定法施行规则》
2024年11月29日,日本发布经济产业第81号省令,对《工业产权相关程序特别规定法施行规则》进行部分修订。涉及修订内容如下:
(1)推动书面程序的数字化进程为推进书面程序数字化进程,日本引入电子特别申请程序。根据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应通过电子特别申请程序提交,但部分不能通过该种程序提交的申请资料,主管部门允许以书面形式提交。(2)审查补发专利(注册)证书的请求随着书面程序数字化的不断推进,专利权人可选择电子版本的专利(注册)证书。权利人可自行打印纸质版本的专利(注册)证书而不受任何理由的限制(如原纸质版本证书丢失)。(3)废止使用传真提交国际申请的方式由于线上提交国际申请的出现,使得通过传真方式提交国际申请的使用频率大幅度降低,其运营成本和使用频率不相称,因此日本决定废止使用传真提交国际申请的方式。其中,第(1)(2)项内容将于202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第(3)项内容将于2026年4月1日正式实施。(编译自https://www.jpo.go.jp/system/laws/rule/syoreikaisei/sangyozaisan/kogyousyoyuken_kaisei_r61129_81.html)
3.日本发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标准》(即尼斯分类)第12版2025文本
2024年12月16日,日本发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标准》(即尼斯分类)第12版2025文本(以下简称“《区分标准》”),该标准对具有类似关系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分组,并为每个组别创建检索代码。
《区分标准》所列产品原则上以《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的附表为准。为应对近期对《商标法实施条例》进行的修改,日本商标局对部分产品和服务的标签进行明确,且原则上将国际分类表中列出的产品和服务标签作为参考。《区分标准》将于202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编译自https://www.jpo.go.jp/system/laws/rule/guideline/trademark/ruiji_kijun/ruiji_kijun12-2025.html)
4.印度尼西亚调整知识产权官费
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局宣布,自2024年12月17日起,施行新的知识产权官费政策,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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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调整前费用/印尼盾 |
调整后费用/印尼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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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费用(非软件作品) |
40万 |
2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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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费用(软件作品) |
60万 |
20万 |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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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调整前费用/瑞士法郎 |
调整后费用/瑞士法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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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国际注册费用 |
144 |
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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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的续展费用/每类 |
180 |
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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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的续展费用/每类(6个月宽展期内) |
360 |
313 |
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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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调整前费用/印尼盾 |
调整后费用/印尼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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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公开请求费用 |
40万 |
5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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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审查费用(标准专利) |
300万 |
35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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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审查费用(简单专利) |
50万 |
7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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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文件请求费用 |
30万 |
50万 |
目前,印度尼西亚未调整工业品外观设计和非马德里商标事务的官方费用。
(编译自https://jahja.com/uncategorized/new-official-fees-for-copyright-applications-certain-patent-actions-announced-to-take-effect-17-dec-2024/)
5.新加坡推出商标争议快速解决通道试点计划
近期,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推出一项试点计划——商标争议快速解决通道。该计划旨在快速解决商标争议,为寻求即时裁决的企业提供救济渠道。商标争议快速解决通道的主要特点如下:(1)与商标争议标准处理程序相比,商标争议快速解决通道规定了较短的争议解决时限;(2)缩短证据和书面材料的提交时间;(3)自2025年1月2日起(包含当日),在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可申请通过商标争议快速解决通道进行权利救济;若仅一方当事人同意,则无法开启商标争议快速解决通道;(4)试点阶段内,IPOS最多接受8起在2025年立案的案件进入商标争议快速解决通道。根据实际运行情况,IPOS或将在2026年提高受理案件的数量。若争议双方能遵守商标争议快速解决通道的规则,IPOS可在案件进入快速程序后约9个月的时间内做出裁决,从而节约争议解决的时间和资金成本。
(编译自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0a9611c1-ad0a-47e0-b335-2d8b8300f894)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
1.哥斯达黎加与欧洲专利局签署生效协议
2024年12月13日,哥斯达黎加与欧洲专利局(EPO)签署生效协议。哥斯达黎加是继摩洛哥、摩尔多瓦、突尼斯、柬埔寨、格鲁吉亚和老挝之后第7个与EPO签署生效协议的国家。
根据该生效协议,在哥斯达黎加生效的欧洲专利与本国专利具有同等效力,并受到同等条件的约束。该协议生效实施后,将极大程度地简化欧洲专利申请人进入哥斯达黎加市场的程序,从而鼓励贸易、技术转让和外国直接投资等活动。
编译自https://www.epo.org/en/news-events/news/costa-rica-signs-historic-validation-agreement
2.欧盟知识产权局发布2030战略计划
2024年11月22日,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发布其2030战略计划(SP2030)。该计划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概述了EUIPO未来5年的优先工作事项和工作目标,旨在加强欧洲知识产权生态,提升创新活力和促进经济增长。
2030战略计划围绕5个关键战略目标进行建构:(1)优化运行效率和效果;(2)提升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的价值;(3)改善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访问体验;(4)营造尊重和信任知识产权的氛围;(5)确保欧洲知识产权网络(EUIPN)的可持续性发展。
为了推动上述战略目标向前发展,2030战略计划概述了6大优先影响领域:(1)用户体验;(2)知识产权意识和教育;(3)促进创新;(4)包容性知识产权环境;(5)知识产权执法;(6)知识产权联盟。
2030战略计划强调利用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新技术来改善知识产权服务和简化运营的重要性。在此背景下,EUIPO将继续进行技术投资,特别是促进中小企业、年轻人和代表性不足的群体使用知识产权作为发展和创新的工具。作为其对可持续发展承诺的一部分,EUIPO还专注于减少其碳足迹,并在知识产权生态系统内推行环保实践。
编译自https://www.euipo.europa.eu/en/news/euipo-unveils-strategic-plan-2030:-enhancing-innovation-ip-services-and-economic-growth-in-europe
3.《植物新品种保护阿鲁沙议定书》正式生效
2024年11月24日,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制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阿鲁沙议定书》正式生效。该议定书于2015年7月6日在坦桑尼亚阿鲁沙举行的外交会议上通过,其实施细则于2017年11月22日在马拉维利隆圭由ARIPO行政委员会通过。目前这份议定书的成员国包括佛得角、加纳、卢旺达以及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随着该议定书的生效,植物育种者们将可以向ARIPO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而ARIPO也有权代表各成员国授予植物育种者权利。
对于农民、消费者和农业部门来说,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阿鲁沙议定书》注册植物新品种可带来一系列好处:
(1)提高产量:农民可以获得高产的植物品种,减少对自然资源的依赖;
(2)增强对气候的适应性:增强对不断变化的环境条件的适应能力,确保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3)增强抗病性:新的植物品种对病虫害具有较高的抵抗力,减少对化学干预的需求。
编译自https://www.aripo.org/news/The+Arusha+Protocol+for+the+Protection+of+New+Varieties+of+Plants+Officially+Comes+into+Force-1732618853